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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交通之残车折旧不当,加重被保险人责任

      2015-10-23 16:26:27发布,长期有效,35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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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,应当尽量修复。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,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,并在赔款中扣除。”2001年5月14日,林某在驾驶途中车辆坠入山崖,严重毁损。保险公司勘查后,认为地形险要,打捞困难,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,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。林某认为,地势险要,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,8000元扣得不合理。省消协认为,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,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,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。
     交通事故赔偿   http://www.gdjtsg.com/falvzhishi/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喇叭网看到的,谢谢!

    首发网址:http://guangzhou.haolaba.org/lvshi/11482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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