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,应当尽量修复。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,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,并在赔款中扣除。”2001年5月14日,林某在驾驶途中车辆坠入山崖,严重毁损。保险公司勘查后,认为地形险要,打捞困难,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,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。林某认为,地势险要,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,8000元扣得不合理。省消协认为,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,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,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。
交通事故赔偿 http://www.gdjtsg.com/falvzhishi/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喇叭网看到的,谢谢!
首发网址:http://guangzhou.haolaba.org/lvshi/114828.html
查看全部广州律师服务信息
发布一条广州律师服务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