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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单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径

      2015-10-26 17:52:09发布,已过期,29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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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其一,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,停止单位犯罪行为,并为执行者所执行。如果虽作出了中止决策,但未被执行或未及时抵达执行者,从而使单位犯罪行为顺利完成至既遂,则不构成中止,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。此为自上而下式中止。

      其二,单位成员(主要是指具体实施者)具有中止意志(包括自动放弃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),并得到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批准或认可,停止单位犯罪行为。如果仅有实施者的停止行为,而为得到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认可或批准,而与单位整体意志相背时,则不成立单位犯罪中止,如前所述,此种情况,只能成立单位犯罪未遂,但对实施者量刑时可以从宽。这种途径可称为自下而上式中止。
    刑事事故查询   http://www.ghgzxs.com/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喇叭网看到的,谢谢!

    首发网址:http://guangzhou.haolaba.org/lvshi/11555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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